潜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96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10日 11:3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0日 11:35:00 名  称: 潜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10 11:35 来源: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各街道、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本单位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承担。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查摆问题与整改提高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卷宗。

第五条 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街道、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报告,报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案卷抽取可以采取随机抽卷、指定选卷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单位的案件承办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围绕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正当、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执法方式是否恰当、执法案卷是否规范、执法效果是否符合预期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行政裁量权的适用;

(七)执法文书的制作及送达;

(八)执法决定的执行;

(九)案卷制作及归档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案卷评查适用湖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分,评定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

(三)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第十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依法可以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监督处理对作出的处理决定,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交流会、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跟踪案卷评查整改落实情况、编制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宣传行政执法先进经验做法等方式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被评查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材料、回答询问和说明情况,协助评查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使行政职权的,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关于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在法治督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办法(试行)》(潜司发202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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